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为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根据国家、上海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规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以下简称《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01 奖励对象
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授牌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
02 奖励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由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在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临港新片区产业与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03 奖励额度
1、对首次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首次认定奖励”),支持金额为50万元;如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研发类等支持专项,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有限支持或补差奖励。
2、对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晋档升级给予对应奖励(以下简称“晋档升级奖励”)。即新片区设立后,首次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由市主管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如从市级晋档为国家级,奖励金额为晋档补差支持。
3、国家、上海市等上级部门有明确匹配奖励或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04 奖励申报程序
1、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按照首次认定奖励、晋档升级奖励研发创新等奖励的范围、条件等,结合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按程序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方式等具体要求。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2、企业根据临港新片区公开发布的年度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奖励政策申报通知,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按照“一次不跑”、“不见面受理和审批”的原则全程“网上”申报。
3、各镇政府、开发公司、园区等单位负责对企业申报奖励或事项进行预核,重点审核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预审建议。
4、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负责对企业申报奖励或事项进行初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
5、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奖励或事项评审或综合评定工作。
6、对需要评审或综合评定的奖励事项,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技术、财务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奖励或事项进行评审评定,评审评定可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并给出相关结论报告等。
7、根据评审评定情况,通过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联审会、报批程序等确定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及对应支持金额。
05 奖励公示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等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奖励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拟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或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06 奖励资金拨付
经联审、报批、公示后确定给予奖励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并按照核定的支持金额一次性拨付相应资金。
07 责任追究及资金追回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必须在新片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新片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08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新片区设立之日起即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生调整,以补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为准。
来源|上海临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