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临港新片区各开发公司、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特制定《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5月8日
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临港新片区“要进行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全方位高水平开放,努力成为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的重要跳板、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田”的“五个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等文件要求,从更深层次、在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努力提升对全球资源的配置能力,加快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国家大局。主动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选择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金融开放政策和制度,积极承接国家各项金融改革开放任务。
(二)对标国际一流。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对中外资金融机构适用同等监管要求和标准,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率先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开放,建设高质量金融机构集聚地、高水平对外投资策源地和高层次金融人才汇集地。
(三)聚焦先行先试。全面落实银发〔2020〕46号文关于“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精神,立足于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体系,聚焦新型金融业态创新发展、跨境资金流动自由化便利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试点更有力度的开放突破举措和更大程度的风险压力测试。
二、全面落实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的金融业对外开放
根据国发〔2019〕15号等文件,临港新片区将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积极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
(四)积极吸引外资设立各类机构
1. 支持外资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2. 支持外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由外资控股或全资持有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3. 支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由外资控股或全资持有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临港新片区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4. 支持跨国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经批准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使临港新片区成为亚太地区跨境资金流动和调配中心。
5. 支持境外投资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内发起设立私募基金,深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
(五)加强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建设
6. 健全金融法治环境,推动临港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加快国际仲裁机构的业务机构集聚,打造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的发展。
7. 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境金融税收政策,扩大临港新片区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研究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临港新片区税收政策。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境外投资收益递延纳税等税收政策安排。
8. 实施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探索金融交易数据跨境流动,畅通金融机构获取境外经济金融信息的渠道。
(六)大力引进海外优秀金融人才
9. 对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10.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才签证加分、外籍高层次人才永居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
11. 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人才经备案后,在临港新片区内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三、进一步强化开放型经济制度创新和风险压力测试
根据国发〔2019〕15号、银发〔2020〕46号等文件,在适用已出台及今后出台的全国自贸试验区各项金融政策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的基础上,以资金跨境自由流动和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承担更大的风险压力测试,充分发挥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
(七)实施资金便利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
12. 探索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账户体系,实施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管理制度。
13. 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推进临港新片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14. 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资金按实需兑换。
15. 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推动低成本、高效率、有标准的经常项目可兑换,率先实现非金融部门资本项目可兑换,建设跨境投融资便利设施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中心,形成国际收支及汇兑全新管理体系。
(八)实施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
16. 支持和推荐更多临港新片区企业纳入优质企业名单,享受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等政策先行先试。
17. 支持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
18. 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为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跨境电商等新型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完善新型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投融资服务的系统性制度支撑体系,打造供应链金融管理中心。
19.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临港新片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九)提升跨境金融供给能力
20. 支持临港新片区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上海票据交易所及相关数字科技研发支持机构建立平台,办理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促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21. 支持符合条件的临港新片区内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
22. 探索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适应境内外投资者需求。
四、加快培育具有较强国际国内金融资源配置能力的金融及相关机构体系
实施创新发展战略,推动优质资源集聚和高端金融产业发展,打造总部型或功能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金融科技的聚集地,加快构建区域特色金融体系,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
(十)支持设立各类总部型或功能性机构
23. 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临港新片区进行高端专业金融赋能,打造总部级别的专业化、功能性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跨境业务中心、跨境资管中心、跨境托管中心、跨境银团中心、跨境票据中心、金融创新实验室、金融市场业务中心,进一步提升临港新片区金融服务的能级。
24. 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集团在临港新片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各金融业务板块的股权管理和风险管控,并参照金融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一)集聚发展各类资产管理机构
25. 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临港新片区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
26. 支持证券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
27. 为各类社会资本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投资类公司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十二)加快建设金融科技生态圈
28 把握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机遇,支持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赋能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数字银行、智能投顾、保险科技、数字支付等。
29. 发挥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优势,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试点开展“监管沙盒”机制,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创新试验港。
30. 支持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临港新片区设立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对具有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参照金融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1. 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交易报告库、基础征信系统等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落地。
五、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生态体系
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立足临港新片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基础,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能,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绿色再制造、航运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打造世界级前沿产业集群。
(十三)加大对重点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32. 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财政政策工具,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临港新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并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33.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运用抵押补充贷款(PSL)资金支持临港新片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扩大对临港新片区内科创类企业、高端制造业企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信贷投放。
34. 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临港新片区内科技创新企业贷款。
(十四)拓宽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35. 支持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专业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专业投资子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机构发展,投资临港新片区的重点建设项目股权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参与企业重组、直接投资等。支持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临港新片区内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36. 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功能,引导保险资金积极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投资与临港新片区建设相关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临港新片区内科创企业。
37. 设立临港新片区引导基金,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在重点产业领域组建产业发展基金群,不断拓宽临港新片区科创企业的股权直接融资渠道。
38. 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合作,建立临港新片区资本市场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科创企业挂牌、上市的培育辅导和财政奖励,加快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创新龙头企业上市科创板。
(十五)依托产业优势促进跨境业务和离岸业务发展
39. 支持融资租赁产业依托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建设做大做强,加快发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打造融资租赁产业高地。大力促进单机、单船、单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集聚和创新发展,支持享受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等便利政策。
40. 推进“中国洋山港”保税船舶登记,大力发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航材租赁、船舶交易和航运指数衍生品等业务,提升高端航运服务功能。
41. 积极对接在沪金融要素市场,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大力开展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深入推进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推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联动发展。
42. 支持保险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试点,加快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
六、强化个性化的综合服务保障
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功能性政策、财税政策和综合配套政策,为集聚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临港新片区各展其才、各尽其用提供保障。对于重点机构和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十六)加快金融集聚区建设
43. 优化现代服务业开放区功能空间布局,全力吸引各类持牌类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投资类企业和金融功能性机构入驻。加快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用评级、投资咨询、财经资讯、人力资源等金融专业服务业发展。
44. 对于在临港新片区新设的机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缴资本金的,给予一定的增资奖励。根据机构(包括融资租赁SPV公司)形成的管委会财力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45. 支持新设机构在临港新片区新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70%的,对项目建设费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给予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46. 对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的金融人才,支持享受人员落户、人才公寓或限价商品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和特殊高端人才,给予个人贡献奖励,并给予落户支持,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落户。
(十七)支持金融业务创新发展
47. 建立重大项目服务专员机制,为金融机构注册设立、牌照申请、业务对接、金融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定制化服务。
48. 建立金融创新协调推进机制,根据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和创新需求,为金融机构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话搭建桥梁、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平台,争取更多首创性金融政策在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
49. 建立产融合作长效工作机制,定期举办专业路演、行业沙龙、产融对接会等活动,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有效的对接服务。
50. 设立临港新片区金融业务创新发展资金,每年评选十大金融创新企业、金融业十强企业和十大杰出金融创新人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开展跨境金融、离岸金融等产品和服务创新。
本措施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上海临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