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若干政策》正式发布
为集聚一批高质量、专业化、综合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实现临港新片区全球高端资源配置的核心功能打造,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于高端人才引入的积极作用,为临港新片区吸引、培育和储备更多境内外优秀人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若干政策》已于近日正式发布。
围绕机构落户奖励、经济贡献奖励、核心人才激励、运营建设扶持、支持引智育才、支持品牌发展、支持创新发展、支持市场发展,制定了八方面19条奖励和扶持内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境内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01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入驻临港新片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有关企业。
(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二)从事人才培训、高端猎头、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人力资源服务细分领域的优质服务机构;
(三)从事职业考试、职业教育等人力资源配套服务的关联行业的优质服务企业。
02支持内容
(一)机构落户奖励
1、鼓励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总部机构。对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迁入临港新片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专项奖励;对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迁入临港新片区的,分别给予300万、200万元专项奖励。从认定当年起,按奖励总额40%、30%、30%的比例,经审核分三年逐步发放。
2、鼓励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对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设立合资公司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专项奖励;对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设立合资公司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专项奖励。从认定当年起,按奖励总额40%、30%、30%的比例,经审核分三年逐步发放。
(二)经济贡献奖励
3、对落户临港新片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临港新片区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三)核心人才激励
4、对落户临港新片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核心人才,经认定为高端人才的,按其上年度对临港新片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5、对落户临港新片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核心人才给予落户、人才公寓、医疗保障等优先保障。
(四)运营建设扶持
6、对在临港新片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和用途,经测量核实确认后,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1.00元/平/天的补贴标准,拨付至楼宇(园区)运营主体,由运营主体视具体情况统筹分配。
7、对在临港新片区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前两年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专项运营补贴。
(五)支持引智育才
8、鼓励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引进符合临港新片区重点领域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对引进《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的第一类和第二类人才、经评估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重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负责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人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每年度最高50万元。
9、鼓励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应届中国留学生或外籍人才。对引进应届博士生、应届硕士生、应届本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度最高20万元。
10、鼓励临港新片区内中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或人才创新基地,为临港新片区提供海外高端人才引进、创新创业项目等服务,经评估认定合格的海外引才工作站或人才创新基地,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运营资助。
11、鼓励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建立人才培育实训基地,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培养优秀人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实训基地,按基地培养人才的规模和成效,给予实训基地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品牌发展
12、对落户临港新片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落户临港新片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金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支持和鼓励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对于拟在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可分阶段给予相应的扶持资金。
(七)支持创新发展
15、对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专项奖励。
16、对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获得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临港新片区企业内运用,为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专项奖励。
(八)支持市场发展
17、支持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专业社会组织在临港新片区内举办或承办国内外重要人力资源大会、会展交易等活动。经评估,该活动对临港新片区人才发展和管理提升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的,给予不超过活动成本40%的一次性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
18、支持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海外市场,在境外举办或承办的国际重要人力资源大会或为临港新片区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开展海外项目的,根据活动效果,给予不超过活动成本40%的一次性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
19、支持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拓展,优先推荐临港新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公共服务外包项目。
03附 则
(一)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相关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政策规定、不履行承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拒绝配合监督审查,经认定不符合扶持政策的事项发生等情形,须退回所有已领取或享受的相关奖励与补贴、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扶持对象从入驻之日起,在临港新片区应持续经营不少于5年,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5年迁离的,其企业和个人已领取或享受的相关奖励与补助,须在迁出或注销前全额退还。
(三)对落户临港新片区且为临港新片区人才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政策可“一事一议”。
(四)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属同类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临港人才自由港